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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到骑车戴安全头盔,
很多人都没有这个意识, 有的人怕影响发型, 有的人觉得戴着闷热, 更多的人觉得麻烦, 但是小编必须提醒大家, 事故发生的时候, “生”与“死”,可能就只差了一顶头盔!
(未佩戴&佩戴安全头盔对比)
今年3月,钱燕驾驶小型面包车沿沿江高等级公路行驶至我市蟛蜞港桥面路段时,其车前部与瓦匠陈军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相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陈军受伤、车载乘客孙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靖江市交警大队认定,钱燕和陈军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孙华因未戴头盔对自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网络配图)
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孙华的5名近亲属起诉到靖江法院,要求钱燕、钱燕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陈军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各项损失近118万元。孙华的近亲属认为孙华对事故发生并无责任,即便需要对自身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也只能减免二轮摩托车车主陈军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和陈军都认为,孙华虽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但因未戴头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同意在35%至40%范围内承担责任,陈军认为应减轻自己20%至30%的赔偿责任。另外,陈军提出,他当天是顺路无偿搭载孙华,属于好意搭载,要求额外减轻自己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析理:钱燕和陈军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华虽然无事故责任,但无事故责任并不代表无过错责任,孙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搭乘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存在危险,但是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险,故应对自己因颅脑损伤造成死亡的事故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此外,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陈军属于无偿搭载孙华,且考虑到陈军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因此应酌情减轻陈军的赔偿责任。最终,经靖江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陈军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孙华自担。法官提醒,交通事故中因未戴头盔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的人员占比高,头盔对于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员及搭乘人员来说,是保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文中人名为化名)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而电动自行车车速可达25km/h,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时,对驾驶员的冲击力很强。在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不戴头盔的致死率远远高于其他因素。夜间骑行电动自行车外出,应在安全头盔、车身周围及尾部显眼位置加贴车辆反光贴,穿戴用反光材料制作的衣服。文明骑行,做文明人, 不逆行,不闯红灯,不横穿马路! 生命只有一次, 只有安全文明驾驶, 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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