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本是一名打工仔,跟在“老板”潘某后面做水电工。自2014年8月起,“老板”潘某以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吴某借款。至2017年1月,潘某结欠吴某借款、工资款、垫付材料款七万余元并向吴某出具了借条。后潘某下落不明,吴某索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吴某在法院对其进行谈话和庭审中关于利息约定、借款交付、还本付息情况存在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形。随着承办法官的进一步追查,真相浮出了水面。
“在吴某与潘某多次借贷的过程中,潘某曾于2016年2月给付吴某利息8000元。并且,对一笔发生于2016年4月数额为20000元的借款实际也未足额交付,存在预扣10000元利息的行为,而吴某在案件审理中对此却只字不提。”2020年10月28日,兴化法院对吴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并当庭送达处罚决定书。经过法庭的教育,吴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缴纳了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