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还是有人不知悔改。
近日,
有新靖江论坛网友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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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样的故事, 相信也有很多人不理解 为什么他要去偷几块钱的东西, 最终被罚款上千块呢? 如此得不偿失的情况下, 超市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偷窃者的行为 在法律上又该如何定性呢? 超市在法律上是没有罚款消费者的权利的,但超市也尚不构成敲诈勒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对于偷窃者的行为,超市仅有权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但超市本身,并没有处理并罚款的资格。所以,实际上超市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但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此人的偷窃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超市作为一家企业,无权自主订立消费者偷窃的处罚标准,这种行为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交罚款交给超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他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超市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已缴纳的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终, 江阴市检察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张某、蔡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采用威胁手段, 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 涉嫌敲诈勒索罪。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张某、蔡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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