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将调整以下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63元、234元、228元、223元;五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 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1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0年7月1日起,参照调整相关工伤保险定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