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州市农业农村局《长江泰州段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告知书》“长江泰州段干流天然水域,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可禁渔期间总有人为“享口福”,偷偷捕捞水产品,触碰法律“红线”。 5月5日早上,家住泰兴市虹桥镇的姚某,买了一张三层丝网。6号晚上6、7点钟的样子,姚某从其住的二桥老闸口的家里出来,把网撒到了新闸口的外港里。7号早上5点钟,姚某拉网收鱼时心情激动,鱼获满满,岂料,被泰兴渔政当场抓住。经现场清点,共非法捕捞鲢鱼6条,计5.44公斤;鳊鱼3条,计0.23公斤;刀鱼4条,计0.1公斤。 经查,犯罪嫌疑人姚某年近60岁,家住泰兴段长江边的二桥港上,在二桥港老闸上开了一个小店,之前就有《通告》贴在他家店门口。但姚某心存侥幸,本想吃点江鲜,享享口福,不料捕“鱼”不成捕了“自己”。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了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2002年起,农业部开始在长江中下游试行为期三个月的春季禁渔。2003年起,长江禁渔期制度全面实施,共涉及长江流域10个省(区、市),8100多公里江段。禁渔范围为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口的长江干流、部分一级支流和鄱阳湖区、洞庭湖区。葛洲坝以上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2月1日—4月30日,葛洲坝以下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4月1日—6月30日。禁渔对象为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明确,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在长江泰州段干流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别看只有3条鱼,“禁渔期”捕进“法网”2020年3月11日中午,某港务公司的职工顾某想到江里弄点鱼吃吃,便喊上同事陈某某一起。
顾某从码头休息室拿了一条丝网,两个人一起去了港口。港口边上停了几个小筏子,两人四下张望,发现没人看着,就上了一条筏子,在泰兴七圩港长江口向东100米外的禁捕水域内,两人分工明确,陈某某驾轻就熟负责下网,顾某负责撑船。
就在收网的时候,江边上有人开船过来,顾某定睛一看,是公安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吓得赶紧往岸边上跑。而陈某某收网后看到网上有3条小鱼,而执法人员就在旁边,便把鱼从网眼里拉出来扔到了江里。
然而为时已晚,两人的一念之差将自己牢牢地“捕”进法网。
经鉴定,两人作案使用的渔具属于“定置三层刺网”,小于农业部通告[2017]1号文中的有关规定中的最小网目尺寸,是禁用渔具。而他们所使用的渔网,江边人称“断子绝孙网”,令人咂舌。2020年4月10日,两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移送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9日,泰兴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两男子提起公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泰兴生活网」,搜索「txshwwx」即可关注,[ 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