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5月12日发布的数据,4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为3.8%,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为6.0%,符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全市统一启动4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1.泰州市直、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为220元/人;
2.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及姜堰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结合地方实际,按照省相关文件精神启动第二档执行,补贴标准为170元/人。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2020年3-6月阶段性保障范围)发放时限:
确保在5月20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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