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186|回复: 0

泰州物管条例:物业费收支究竟要不要公布?

[复制链接]

2959

主题

2964

帖子

3434

积分

发表于 江苏泰州

Rank: 8Rank: 8

积分
3434

学条例 用条例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144030ro96db164gl645yq.png
144030n6gcr44draz6d4gv.png
编者按:

物业服务企业究竟要不要向小区业主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社会上有不同的意见。《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公布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注:指合同履行),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并没有要求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泰州物管条例明确,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也就是说,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没有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的法定义务。当然,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则应当按约定履行。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略写):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相关信息公告):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公告略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公告略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六条(更换项目经理公示,略写):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委员会经征求业主意见,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五十六条(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公告):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第七十九条(公维资金信息公开略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情况向业主公开,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存情况。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业主共同表决结果公布略写:业主表决共同决定事项应当实名制,表决结果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第十三条(筹备组成员信息公示略写: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四条(业委会候选人信息公示略写: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筹备组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和基本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六条(业委会成员资格终止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核实后,其成员资格终止,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罢免业委会成员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怠于履行职责;

(二)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业主有权查询的文件、资料;

(四)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骗取、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六)索取、收受房屋建设、物业服务、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物业服务费用支付、汽车停放等方面谋取不当利益;

(八)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

(九)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汽车停放费或者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及时改正;

(十)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十一)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按照议事规则予以罢免,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条(业委会信息公布义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一)成员姓名、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等费用情况;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收支情况;

(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处分使用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第四项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第五项应当及时公布,第六项、第七项应当每年公布一次,第四项至第七项公布期限均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物管委员会信息公布义务,略写):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并将共同决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五条更换项目经理应公示,略写):物业服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布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十四小时应急服务电话等;

(二)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公布相关资质信息;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五)物业服务人管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收支情况;

(六)公共能耗费分摊情况;

(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处分使用情况;

(八)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十)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每年公布一次,第八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第九项应当及时公布。第四项至第九项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业主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资金收支公布,略写):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资金单独列账核算,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没有公共收益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第五十一条公共收益公示,略写):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次,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五十二条公共收益异议审计结果公示略写:业主委员会或者十人以上业主对公共收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五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没有公共收益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第五十九条(主管部门公维资金信息公布义务 :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绩效和安全。

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日常查询制度,保障业主方便及时查询账户信息;及时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报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