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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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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家万户的灶头之事
事关安全不容忽视
尤其是一些餐饮场所使用的
瓶装液化气
配送、使用过程中一旦操作不规范
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据悉,该办法将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服务站点、配送车辆、送气工等
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的
监督管理进行了完善
配送车辆可不是随便什么车都行
必须满足专业要求
《办法》明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
积极推广使用电动车进行配送,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的
严格要求是对石油气配送安全的保障
也是对送气工自身安全的保障
《办法》规定,送气工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燃气主管部门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全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5 年内不得聘用。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按照 “ 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 ”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一次不得超过 2 只 15 公斤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