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出国打工”赚钱,不料触犯刑律。近日,姜堰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审理查明
现年60岁的被告人王某在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非法偷越中国国(边)境91次。
今年1月,公安姜堰分局大伦派出所民警发现相关线索对案件进行侦查。在此期间,王某迫于法律威慑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以案说法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切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何为“情节严重”
法条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案例中,被告人王某系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属《刑法》第三百二十二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