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点来杀猪。” “就来。” “来了一只好猪,做好准备。” “好嘞” 千万不要以为这是发生在生猪屠宰场里的对话。 2019年8月底,“没事喜欢玩一把”的郭先生在家闲来无事,下载了一款诈金花游戏APP,进入一个名为“现场诈金花”的直播间,看到的画面是一张桌子,桌子中间有一个微信号和一部正在播放色情电影的手机,桌子边上被划分为1号至8号,共八个位置。当时三个位置上已经有人在玩,主播看到郭先生进入直播间,立刻打招呼说:“欢迎新大哥走进直播间,想玩的大哥可以加主播微信,10元钱底金可上车,参与游戏可免费领看片神器VIP”。“反正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来赚点外快,”对自己牌技颇为自信的郭先生,一时心痒,加了桌上的微信号好友,发去10元红包,并选了6号。直播间里6号位置的桌面上随即出现10元筹码。发牌后,郭先生微信转帐100元下注,第二轮郭先生申请看牌后,主播通过手机微信发送了牌面照片,郭先生感觉赢率较大,随后的几轮里,他用支付宝转帐600元下注,另外两名玩家先后弃权,郭先生感觉胜利在望,当即又用支付宝转帐600元下注,但最终因牌面小于最后玩家,输掉了1310元。意犹未尽的郭先生一会儿功夫就输掉1300多元,一直想要翻本。几天后的一个凌晨,惦记翻盘的郭先生又忍不住打开了APP,这次他留了个心眼,第一轮就要求看牌。“3张Q,豹子牌,这下肯定赢,要狠狠赚一把”,郭先生心情激动,不断下注,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付款二维码等方式下注8.6万余元,最后对方玩家却是3个K,郭先生又输了。“有人出老千!”怀疑直播间有人作弊,郭先生当即提出质疑。“不可能吧。”主播当场清点所有纸牌,并没有发现异样,“真是太巧了,我玩这么多年,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大哥你也太倒霉了。”三个小时输掉了8万多元的郭先生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魂不守舍,不知该如何向家人交待。“我就不信那个邪!怎么说也得把前边输的钱再嫌回来。”半个月后,郭先生决定再去试一把。结果不到两个小时,他又输掉了5万多元。“每次我的牌都很大,为什么到最后别人总是大我一头?会不会......”回想几次打牌的整个过程,多次输牌碰壁的郭先生才意识到恐怕是遭遇了骗局,第二天一早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查明,郭先生遇到的是一个专门通过网络直播赌博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共有8人,他们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做主播,有人负责发牌,还有人负责改进诈骗手法。直播间里看似有几个玩家同时在打牌,其实都是犯罪团伙通过专用APP软件制造的假象,实际上真正的玩家只有一个,也就是犯罪团伙所称的“猪”。开局后,主播会借洗牌之机,将桌面上的牌换成提前排好顺序的另一副牌,想办法让“猪”拿到豹子,让“猪”误以为赢面很大,从而多下注。但最后开牌的时候总有一个座位比“猪”牌面大,这样一口把“猪”吃掉。2020年3月5日,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团伙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诈骗罪中的欺骗是制造虚假事实,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但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如郭先生的遭遇,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聊斋先生蒲松龄曾有诗云:“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赌;天下之败德者,亦莫甚于博”。一次输局,你也许不会在意,可几次输局后,你就会上心,也许你会越赌越大,想连本带利一起捞回,但往往事与愿违。在输了再捞,赢了再赌,捞了再输的无数次轮回中,终有一天你会输得很惨。本案中被害人郭先生贪心作祟,沉迷赌博,被骗子盯上,交了一笔大大的智商税。所有的网络赌博都是骗局,每一个赌局背后都有人操控。不要认为“小赌怡情,大赌要命”,大赌往往都是从小赌开始的。骗子往往也是抓住了赌徒的心理,先以小利诱惑,等到入坑了,才发现上当受骗,悔之晚矣。来源:兴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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