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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e课】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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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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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依法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条例“第十三条【自愿减排核证】”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境内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减少。

前款所指项目的实施单位,可以申请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进行核证。经核证属实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经过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用于抵销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清缴。

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的核证和登记具体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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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气候变化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我部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见附件),现公开征集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邮箱)。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 气候战略中心 苏畅
生态环境部 气候司 王铁
法规司 张乃月

邮 箱:suchang@ncsc.org.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3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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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纪新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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