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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一高三学生状告亲生父亲,称其有婚外情!真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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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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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孩子温暖的港湾

父母是孩子成长的领航人

可最近,泰州靖江一名高中生

却将父亲告上了法院

这到底是咋回事?
究竟是什么原因
让这对父女之间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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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
斜桥一名高三学生与父亲
因抚养费纠纷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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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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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民终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1,女,200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艳(曾用名郑燕,系周某1之母),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2,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上诉人周某1因与被上诉人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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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周某2支付周某1已发生的教育费8283.5元,2020年3月至7月已发生的生活费5000元,自2021年1月至周某1独立生活之日止的生活费(每月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承担一半;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最新解答》第13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可以不局限于当期费用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可以就将来预计发生的抚养费一并主张,具体时间范围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酌情判定。2.周某2自2020年3月与郑艳分居至今,不直接抚养周某1,其未支付2020年3月至7月的生活费、学费,仅支付了2020年8月之后的生活费。3.2020年3月至7月周某1产生教育费16567元(斜桥中学缴纳了学费967元,日语费用15600元),周某2应负担一半计8283.5元,3月至7月的抚养费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为5000元,周某2应负担2021年1月至周某1独立生活之日止的生活费每月1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担一半。

周某2辩称:1.周某2一直在尽抚养义务,教育费已包含在里面,无需另行负担教育费用,去年3月至7月周某2给付了7000元,今年1月给了2000元抚养费和3000元看牙齿的钱,2月给了2000元抚养费,3月给了1500元抚养费。2.周某2和郑艳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抚养问题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周某2的辩称,周某1补充陈述称:对于周某2在今年1月至3月给付的款项数额及用途无异议。


周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某2向周某1立即支付抚养费共计72000元(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计36个月);2.判令周某2支付周某1自2021年7月至大学毕业期间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周某2承担。事实与理由:周某2与郑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即周某1。周某2与郑艳近几年来夫妻关系失和,周某2于2020年5月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7月21日作出(2020)苏128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周某2与郑艳离婚。周某1自2018年7月在斜桥上高中后,周某2即不承担抚养义务。现周某1系高三学生,各种补课等学习费用较高,而周某2出售靖江市马桥镇三爱村某某埭房屋得款几十万元,其有能力支付周某1抚养费。故请求判如所请。
周某2一审辩称:2019年12月前,其工资收入均由郑艳管理和使用,后因其父亲生病需要费用,郑艳拒绝支付,其遂将工资卡停掉。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20年3月底开始分居,其每月给付周某1一定的抚养费,期间其因父亲生病住院资金困难仅6、7月没有给付。其对周某1一直履行抚养义务,因其月工资仅2700余元,只能根据自身能力给付抚养费。关于靖江市马桥镇三爱村某某埭14号的房屋,是其父母所有,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其父亲生病治疗,与本案无关。综上,不同意周某1的诉讼请求。
周某1一审补充陈述:艳与周某2于2020年3月底分居。周某2原来月工资较低,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从高一至今仅给付郑艳5000余元。周某2今年工资调高近3000元,自分居后周某2没有支付周某1抚养费,经郑艳报警,周某2于2020年8月至11月共计给付周某14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某2与郑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周某1。周某2与郑某艳因故致关系不睦,双方于2020年3月底分居,周某2于2020年5月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7月21日作出(2020)苏128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周某2与郑艳离婚。周某1自父母分居后与郑艳共同生活,周某2给付了周某1一定的抚养费。
另查明,周某2在靖江市某处工作,月收入2770余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一审法院(2020)苏128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周某2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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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给付抚养费的范围一般为当期费用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对于尚未发生的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周某1父母在2020年3月底分居,在分居之前周某1父母的收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使用双方的共同财产抚养周某1均应视为双方共同承担了子女的抚养费用。周某1父母分居之后,双方的收入、财产相对独立。现周某1与郑艳共同生活,其可以要求周某2支付抚养费。但周某2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周某1的实际需要、周某2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予以确定。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其中教育费是指基本的教育费,并不包括不必要的课外补课费用。本案中,周某1提供的靖江市马桥镇三爱村某某埭14号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并非周某2,因此周某1据此主张周某2具有较高抚养能力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现根据周某1的陈述能够证实周某2自与郑艳分居后,已经根据自身的负担能力支付了一定的抚养费,并不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因此周某1要求周某2给付2018年7月至今的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今后的抚养费,因尚未实际发生,周某1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需要说明的是,周某1现就读于高三年级的关键时期,周某2应当主动积极地履行抚养义务,以使周某1安心无忧地学习。关于周某1主张的大学期间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周某1主张的大学期间学费已非法律规定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法定抚养费的范畴,故一审法院对周某1该诉请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周某1承担(已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周某1提交了以下证据:
1.教育费用的相关材料,证明周某1交了学费、伙食费、学日语费用,周某2应负担一半;
2.周某1和周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牙齿就诊照片,证明周某2一月底给的3000元是看牙齿的钱;
3.周某1的信件,证明周某2从高中开始就没有支付过一次学费;
4.周某2父亲与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徐某是周某2的婚外异性,周某2为徐某买了车。

周某2质证称:
1.学习费用的真实性无异议,周某2每月工资仅2800元,周某2现租房居住,还要照顾母亲,能力实在有限。
2.3000元确实是看牙齿的钱。
3.对于信件,周某2在2019年12月份才拿到自己的工资卡,周某2给过现金,也进行过微信转账。
4.周某2和徐某没有不正当关系,周某2没有给徐某买车。
周某2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周某1二审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1.周某2对教育费用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费用应否由周某2负担一半应综合本案相关情况予以确定。
2.周某2对其和周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牙齿就诊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周某2给付周某13000元用于看牙齿。
3.周某1的信件系当事人陈述,周某2对内容不予认可,仅凭该信件不能达到周某1的证明目的。
4.周某2否认和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为徐某买车,聊天记录内容不能达到周某1的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周某22021年1月给付周某1抚养费2000元、看牙齿费用3000元,2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3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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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周某1对于周某2月收入2770余元并无异议,结合周某2给付周某1的费用情况、周某2的工资收入水平,应认定其已依法承担了抚养义务,不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周某1主张周某2未承担抚养义务、诉请判令周某2另行给付2020年3月至7月的生活费和已发生的教育费,本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给付抚养费的范围一般为当期费用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对于尚未发生的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周某2和周某1的母亲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周某1诉请的后期抚养费尚未发生,本院暂不处理,如有需要,周某1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上诉人周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周某1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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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最后,小编想说

两人结合实属不易
婚姻维系更是难上加难
一段婚姻的破裂
外人无权评价孰对孰错
但仍希望在婚姻无力挽回之下
能在法律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能在情感上给予未成年人
一个健康有爱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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