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6********1028,汉族,初中文化,靖江市**浴室实际经营者,住靖江市**镇**村**街**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26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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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市**浴室内,容留梁某某、谢某某向钱某某、朱某某等人卖淫计17次,非法获利计人民币5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赵某某人民币510元、结算单3份,上述款物除结算单3份随案移送外,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结算单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靖江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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