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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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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下列机动车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被扣留,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关手续,不前来接受处理,或处理完毕后未及时提取车辆。现通告如下:
请被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立即携带该车辆的行驶证(或发票、合格证)、驾驶证(身份证)以及强制措施凭证到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地址: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新写字楼)接受处理,已处理的及时将车辆提取。
如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所扣留车辆依法处理,已处理完毕的仍不提取车辆作无主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