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⒈发现并报告妇女及未成年人面临家暴、性侵、拐卖、强迫卖淫等不法侵害危险,经公安机关查实,进行及时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
⒉发现并报告妇女及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的;
⒊发现并报告社交网站、网络游戏、网络发布视频及文字、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被依法查处的。
奖励标准:举报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进行批评教育或作纠纷调解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情节严重,被受理治安行政案件或报立刑事案件的,与其他提供线索破获治安刑事案件的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同标准奖励。
奖励程序及相关要求:
⒈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乡镇、街道妇联负责向属地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申报,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调查后,报县级公安机关确认,由辖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奖励。提供重大线索的,可由辖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奖励。
⒉举报人通过110或直接到公安机关报警,经属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由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为举报人向辖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奖励,并将奖励情况反馈给乡镇、街道妇联。
⒊申报奖励时须提供侵害妇女、未成年人违法案事件的报警记录、调查材料以及对违法人员处理结论等复印件。对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条件的,要先行确认后再予以奖励。
⒋必须切实做好对举报人员的信息保护工作。对举报社会影响大的家暴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要在做好表彰奖励的同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妇联和见义勇为基金会。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向全社会诠释了“家暴不是家务事”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每一个人都站出来反对侵害妇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