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具有有效资格。
2.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3.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应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6.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并记录齐全。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8.及时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并配合做好定期检验等工作,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检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9.停用、报废特种设备应依法办理登记变更。
10.按有关规定应配备持证安全管理人员的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11.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2.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