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晚上,靖江市公安局澄靖园区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辖区内某在建高层住宅工地,有一名工人要跳楼,民警赶至事发工地后,发现工地上一男子站在18楼一处脚手架上情绪不是很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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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初步了解,原来该男子系工地一名工人,姓李。当天李因为和老板吴某发生了矛盾,再加晚饭时和工友喝了点酒,然后借着酒劲就爬上了18楼,原本想借此来吓唬吓唬吴某和工头,结果两人均没有接他电话。一气之下,李某竟“任性”的自己拨打报警电话,扬言要跳楼。
因为李某处于醉酒状态,人又在高处,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意外,随后消防员也到达现场,并与现场民警一起对李某进行劝说。但是,李某情绪异常激动不听劝,还要求吴某支付其十万元作为“下楼费”,见到吴某到场后,又抬高要价,并且在自己拿到钱后,仍旧不肯下来,最后折腾了近3个多小时,迷迷糊糊的李某才总算被劝了下来。
随后,李某被民警带离,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酒醒后,李某称,自己已记不大清在楼顶上说的话和做的事,之所以做出要跳楼的举动,并不是真的想要钱,纯粹是喝多了头脑发热,想吓唬一下吴某,让吴某难堪,以此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没想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现在悔恨也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温馨告诫:喝酒本应有度、有节制,酒后更应慎言慎行,不然借着酒劲做出触犯法律之事,到头来就追悔莫及了。请大家引以为戒,在日常生活中与人为善,发生矛盾时要能冷静处理,让我们多一些平和、少一些浮躁,共同构建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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