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办事处233套消防员灭火防护服,其中219套型号为ZFMH-,标签标注生产企业:泰州市 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12套型号为ZFMH-,标签标注生产企业:泰州市 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并标有“HB 宝”标识;2套型号为RFHB-,标签标注生产企业: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经核查,上述消防员灭火防护服均为伪造、冒用他人厂名的商品,涉嫌构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五)项所指的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日我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233套消防员灭火防护服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为查明案件事实,于2021年4月21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消防员灭火防护服233套,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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