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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建材价格波动,我市这样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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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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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剧烈波动。5月10日,钢材更是突破6000元大关,13日后价格快速回落,施工企业叫苦不迭,面临“干也不是、停也不是”的尴尬境地。
为妥善化解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矛盾问题,指导发承包双方顺利推进项目建设,市住建局研究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材料调价原则和方式方法,切实保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稳定秩序。

01



哪些主要材料可以调整价格?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包括水泥、砂、石、砼、钢材、铜、铝、石材、玻璃、沥青等及其制品的主要材料范围(注明名称、规格、型号);如无约定,以投标文件中同类材料费占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材料为主要材料。

02



价格调整幅度为多少?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幅度;如无约定,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03



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怎么办?

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中对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以及价差调整办法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约定不调整的,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时,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工程造价。


文件延伸解读:



关于材料价格风险分担的法律、法规依据。

1.《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第3.4.1款的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3.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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