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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法分子不思劳作, 只想着“快速来钱的门路”, 就盯上租车公司价值不菲的豪车, 通过“租车—卖车—还车”的手段 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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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中国检察网就公布了这样一则起诉书, 一男子因涉嫌诈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涉案金额高达几十万。
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164号 被告人李*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开发区**园区**苑**幢**室。被告人李*龙曾因盗窃,于2003年6月9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3月30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十一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8月8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8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龙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汪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李*龙自靖江市融*租车行租得车牌号为沪CL****保时捷汽车一辆,后谎称该车手续完备,其具备出售资格,将该车“出售”给汪某某,汪某某于同年5月18日向其支付“购车订金”人民币15万元。同年5月20日,因该车租赁到期,被告人李*龙谎称该车有部分零件需维修,并有其他车辆欲出售给汪某某,汪某某遂根据被告人李*龙要求将该车开至靖江市鑫*汽修店。被告人李*龙将吴某某委托其代为询价的车牌号为苏ME****的奔驰汽车开至靖江市车管所,对汪某某谎称该车手续完备,其具备出售资格,并可当时办理过户,收取汪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9万元。后乘汪某某不备,将该车开走交至吴某某,并将汪某某放置在靖江市鑫*汽修店的保时捷汽车开走,归还至靖江市融*租车行。2020年5月20日,汪某某报案至靖江市公安局。被告人李*龙在案发后,归还被害人汪某某钱款人民币4万元,余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租车出行作为一种火热的出行方式, 因其便捷省事的特点, 受到很多人的青睐。
但恰恰是这样便民的租赁行为, 使得一些别有心思的犯罪分子“发现商机”。 世界上挣钱的方法有很多种, 而李某某这类人偏偏用触犯法律的方式, “罪有应得”的描述, 于他们来说最贴切不过了。 租车倒卖从中获利的案件数不胜数,
那么如何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呢?
下面小编总结了两个方法, 一起来看看吧 ! ▼▼▼
作为租车公司,应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租赁流程,加强事前信用考察,做好事前风险评估和防范。作为购买者,购买二手车辆前,需明确车辆来源,购买来路不明的低价车辆风险巨大,极有可能造成车财两空。
在二手车交易中, 一定要详细查验车辆的相关证件 并向车管部门进行核实。 同时告诫某些人,
任何空手套白狼不劳而获的方式 都是不可取的, 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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