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7日 斜桥八号桥附近一具男性死尸 被发现于路边的一窨井内, 新闻曝光后,网友纷纷表示惋惜。 据悉,死者92岁,斜桥人, 晨练被撞倒后, 司机将其背上车,后抛入窨井。
据报警人称 他骑电动车路过 江平路与章春港路交叉路口时发现, 有一辆小车停在路口, 司机将一个人背上了车, 地上残留着鞋子和帽子, 他感觉这个情况太不正常, 于是选择了报警。 派出所接到指令后, 立马前往现场。
结果现场没有报警人所说的情况, 路上没有那辆车,地面也干干净净, 后来通过监控才发现端倪,
当日凌晨4点33分, 一辆从江平路由西往东行驶的小车, 与从斑马线过马路的一名行人发生碰撞。 碰撞后, 小车停了下来, 停留大约有4分钟。 27日上午7点 民警找到了车主李某询问情况, 李某最终交代自己将老人丢入了井内。
9时许,民警带李某指认现场。
28日中午靖江警方 第一时间发布案情通报
4月27日4时33分,李某( 男,49岁,江苏淮安人)驾驶车牌号为苏HUN4**的车辆,在江平路与章春港路交叉路口将行人刘某(男,92岁,靖江斜桥人)撞倒。后李某将刘某拖至汽车后备箱驶离事发地。4时40分许,李某开至斜桥八号桥附近,将刘某扔进一窨井内。是日上午8时许,李某被警方控制,9时许,民警带李某指认现场,发现刘某已经死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被告人李**,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个体经营,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1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9〕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戚桂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驾驶苏H×××××号海马牌汽车,沿江平路自西向东行至该路和章春港路路口时,因疏于观察,将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的刘某撞倒在地。被告人李**下车查看,发现刘某伤势较重,遂将其抱于汽车后座。期间,被告人李**未拨打急救或报警电话,且在路人询问时未作答复,亦未求助。后被告人李**驾车行至修建中的滨湖路附近,将刘某投掷于路旁窨井中,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符合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胸腹腔脏器复合损伤后濒死期入水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8万元,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害人刘某尸体等物证照片,证人宋某某、左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病理学硅藻检验报告,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相关视听资料、视频截图,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发生交通事故将被害人撞倒后,明知对被害人不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仅未拨打110及120救助,还将被害人拖离现场并扔进窨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李**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李**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获得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学照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及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意见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学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32年4月26日止。)
最后, 小编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 发生交通事故, 应在第一时间报警, 积极主动抢救伤员,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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