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包干制度下,业主与业主之间没有任何义务关系。业主会认为,自己的多吃多占,只是侵犯了物业企业的利益,并不构成对其他业主的直接侵权。同时,由于包干制下账目不透明,成本不可信,业主不愿意为自己新增的需要付出更多。而物业费归属物业经理人,其付出努力越多,意味着利润就越少。
死循环下,业主与业主的矛盾、业主与物业的矛盾、业主与社区的矛盾、物业与社区的矛盾不断。
而在“信托制”物业理念下,传统的物业服务购买关系,转变成财务公开透明、过程量化、质价相符的信义托付关系,赋予每名业主监督权与诉权,物业真正回归“忠诚管家”角色,保障了业主利益最大化。
“‘信托制’物业与包干制、酬金制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要建立业主、业委会与物业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舒可心用自住小区以及在其成都的成功案例分析道,长此以往,发生在小区内的矛盾将越来越少,“小区内的矛盾少了,对社会的治理工作将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