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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下午3点左右,泰州姜堰警方接到群众王女士报警,称其家中发现一桶猎枪子弹。接报后,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曲江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经了解,当天下午2点半左右,王女士在家中地下室整理物品时翻出一个使用过的乳胶桶,仔细查看后发现里面装着十余盒猎枪子弹,猜测是其已故的父亲遗留在家中的。由于王女士知道私藏枪支弹药的危害性,于是第一时间报警,要求主动上交子弹。得知情况后,民警对王女士的行为表示肯定和鼓励。经仔细清点,王女士家中猎枪子弹共有504发,民警登记后将子弹带回派出所。 后经查看,王女士上交的猎枪子弹性能良好,如配合相应的猎枪使用,仍具有较大杀伤力。目前,504发猎枪子弹已全部上交治安大队专业处置。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属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主动上缴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拒不上缴的,一旦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将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为确保安全,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主动上缴涉枪、涉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以免造成意外和社会危害。同时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相关线索,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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