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接到多起群众报警,称姜堰锦都、嘉和丽苑等小区内有多条流浪犬,经常聚集狂吠,影响居民生活。 接到报警后,辖区派出所迅速出警了解情况,并与社区干部联系,在征集民意的基础上,决定联系泰州市犬只留检所,与天目山街道办事处共同开展为期3日的流浪犬集中搜捕收容行动。 6月3日上午,姜堰分局组织治安民警、社区民警会同社区网格员深入小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等方式,宣传和推广《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倡议小区居民文明养犬、积极举报违规违法养犬的行为。期间,在群众的支持和指引下,抓捕工作人员在小区内积极搜寻,抓捕流浪犬5只,并统一送犬只留检所集中饲养收容。 对于民警和社区网格员高效为民服务、文明捕犬的行为,小区群众纷纷点赞。 夏季是流浪犬伤人事件的多发季节,请群众注意自身安全,发现家养或者流浪犬有出现病狂、疑似病狂等情况的,请及时向公安、农业或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对于流浪犬、无主犬噪音扰民、追咬、骚扰等现象,可向社区街道、公安、城管等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将适时开展联合行动,清剿安全隐患,回应群众期待。
尊敬的市民朋友: 根据《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敬请各位市民遵守养犬规定,做文明市民。 1、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携宠物出户时,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粪便。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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