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6日发生在靖江城南东进路上 那起电动车商行火灾还记忆犹新 大火造成沿街数家店铺遭殃 损失惨重
(大火后现场)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起诉书显示 该起大火系人为纵火引起 靖江男子蒋某某因在电动车商行玩纸牌输钱 怀疑他人合谋欺诈、言语侮辱 为发泄心中不满 凌晨点燃了商行门前的电动自行车,后离开现场 火势扩大后引发火灾 目前该男子因涉嫌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 被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出生,大专文化,无业,靖江人。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1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并于2021年3月29日向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许,被告人蒋某某数次至靖江江澄苑东进路上朱某某开设的电动自行车商行玩“炸金花”纸牌,因其输钱,怀疑打牌时被朱某某联合他人欺诈,且认为朱某某对其有言语上的侮辱,遂产生放火泄愤之意。 2020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步行至朱某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门前,用打火机点燃停放在商行门前的一辆新电动自行车座垫上的塑料薄膜,随即离开现场,电动自行车焚烧后燃烧至商行店内,且火势蔓延至相邻的**喜糖铺子、**百货商店、靖江市**贸易有限公司,致上述店铺大量财物被烧毁损。 经鉴定,靖江市**贸易有限公司受损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1115元;**百货商店受损价值计人民币6020元;朱某某电动自行车商行受损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52290元;**喜糖铺子受损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67351.86元,损失价值计人民币336776.86元。 经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蒋某某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蒋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放火罪是极其危险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会给公私财物带来巨大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情节严重的法律还将处以死刑,因此要理性的处理社会中各种矛盾,控制情绪,切忌冲动行事,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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