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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起!扬州刚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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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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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

扬州公布了

首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


1、8月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崔志富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2、8月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闻学良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3、8月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孙丽丽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4、8月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联谊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赵落萍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5、8月3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孙娟所售商品存在标价不清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6、8月3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方文海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7、8月3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蔬菜售卖者刘桂兰所售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8、8月3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蔬菜售卖者赵龙春所售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9、8月3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顾庄菜场进行检查,发现蔬菜售卖者孙凤布所售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10、8月2日下午,开发区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新城花园农贸市场进行实地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时玉梅于8月1日通过私人渠道从周边农村地区农户处购进草鸡蛋用于销售,购进价12元/斤,销售价15元/斤,当事人陈述,由于疫情,无法从批发市场采购鸡蛋,遂通过亲戚朋友从近郊农户手中购进草鸡蛋用于销售,故无进货凭证。开发区局认定其销售的草鸡蛋购销差价比率为25%,依据相关规定,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告诫通知书》,责令其维持物价稳定,禁止借机哄抬物价,对逾期未改正的,将依照相关法律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11、8月2日,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好润多生鲜超市,发现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


12、8月2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扬州市邻里综合农贸市场,发现蔬菜产品商户王响响销售蔬菜制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00元。


13、8月2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双桥农贸市场,发现猪肉制品商户王丽销售猪肉制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00元。


14、8月3日,根据举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局对广陵区陈文进百货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时未发现售价为20元一斤的鸡蛋,但发现该商户销售的鸡蛋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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