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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两处工地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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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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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泰州市政府对外公布了

两则本地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01


8月9日,泰州市政府“4·26”一般事故调查组对外公布了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天逸河畔工程“4·26”伤害事故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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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2021年4月26日9时30分左右,在医药高新区天逸河畔1、2、5、6、9#楼工程施工时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8.1945万元人民币。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工程情况

天逸河畔1#、2#、5#、6#、9#楼及自来水泵房工程是由泰州宇和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规模27680.36平方米,位于医药高新区天虹路东侧、规划中鲍中路南侧。该段工程于2020年7月取得施工许可。

2020年6月,泰州宇和置业有限公司将天逸河畔小区(包括1#、2#、5#、6#、9#楼及自来水泵房)工程监理委托给泰州开源工程设计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20年6月,泰州宇和置业有限公司将天逸河畔1#、2#、5#、6#、9#楼施工发包给建平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0年7月,建平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1#、6#楼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共11819.21平方米)的瓦工劳务分包给羊某荣个人,双方签订《瓦工组施工合同(劳务)》,双方约定劳务承包款为综合单价包干。并约定由羊某荣负责瓦工作业人员的组织、工资等事项。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在工程1#楼北侧空地,为泥土路面,堆放有4垛砌块,每垛高约1.2米,砌块垛下方垫有方型钢管制作的托盘,钢管内穿有钢筋。其中有2垛砌块垒放一起,高约2.4米,西侧地面有散落的白色吊带(拟作吊运砌块用)、数块砌块。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26日上午9时10分左右,羊某荣和其雇佣的李某网(事故死者)至工程1#楼北侧空地,准备吊运砌块至地下室的相关作业。羊某荣使用对讲机指挥1号塔吊将吊钩移动到砌块上方约10米高度,期间李某网将吊带挂在垒放一起的2垛砌块的托盘钢管内的钢筋上,并将吊带上端挂上1号塔吊吊钩。9时30分左右,羊某荣在砌块东侧挖土作业,李某网在砌块西侧作业,突然羊某荣听到李某网一侧异响,随即羊某荣到砌块西侧,看到李某网趴倒在地,其胸口下压有砌块。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车辆将李某网送至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12时16分左右,李某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死亡原因

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中鉴定意见为:李某网符合胸部损伤死亡,不排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的可能。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194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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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某网进行砌块起重吊运司索作业,在往塔吊吊钩上挂吊带时不慎跌倒,地面散落的砌块被压在其胸口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建平公司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的规定将承包的工程施工劳务违法分包给羊某荣个人;违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由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羊某荣从事起重吊运指挥作业;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在起重吊运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医药高新区天逸河畔1、2、5、6、9#楼及自来水泵房工程“4·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羊某荣,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从事起重吊运指挥作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朱某明,建平公司项目负责人,对未按规定在起重吊运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负有管理责任,对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从事起重吊运指挥作业失察。朱某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建平公司违法分包施工劳务,由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吊运指挥作业,在起重吊运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建平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02


8月9日,泰州市对外公布高港区环溪花园工程“5·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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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21年5月11日8时20分左右,在高港区环溪花园工程29#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2.85万元人民币。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泰州市忆百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
(二)工程情况
高港区环溪花园(保障性安置房)是由泰州引江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住宅小区,位于高港区环溪路南侧、扬子江路东侧,建设规模565847平方米。该工程于2020年3月、5月分二段取得施工许可。事故发生在工程的29#楼,为地上11层,地下2层住宅楼。
2019年7月30日,建设单位将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保障性安置房、室内外配套、周边道路及桥梁等设计、采购、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整体移交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全部工作发包给正飞公司。
2021年3月5日,孟某山以忆百鑫公司名义承揽工程23#、29#、30#楼的建筑垃圾清理、清运工作,并由正飞公司与忆百鑫公司签订《建筑垃圾清理合同》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2元/㎡计算清理费用,并约定,乙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安全,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察,结合公安机关调查询问笔录,事故发生在工程29#楼西单元电梯井道。电梯井道长宽约2*2米,4楼电梯井口防护门事故时被拆除(事故后用木工板封闭),井道内搭设钢管脚手架,上铺钢笆,井道一楼水平面铺设脚手板,上有建筑垃圾及一块约50厘米见方、厚约15厘米不规则混凝土块,一楼电梯井口可见明显血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11日上午7时左右,孟某山临时雇佣的孟某根、王某英(夫妻关系)到工程29#楼清理混凝土。期间,王某英将4楼西单元电梯井防护门拆除。8时20分左右,孟某根、王某英到4楼进行清理作业,王某英手持电镐清理4楼西单元电梯井壁混凝土块时,不慎坠落至电梯井1楼水平铺设的脚手板上,致事故发生。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王某英被送至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9时42分,王某英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2.8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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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擅自拆除电梯井防护门,在无安全防护措施下清理电梯井道内混凝土块,不慎从电梯井道4楼坠落。
(二)间接原因
忆百鑫公司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允许孟某山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承揽施工劳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组织施工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港区环溪花园工程“5·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王某英,擅自拆除电梯井防护门,在无安全防护措施下清理电梯井道内混凝土块,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孟某山,个人以忆百鑫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劳务,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孟某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继续侦查。
3.胡某宁,忆百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劳务,对未按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负有管理责任。胡某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20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忆百鑫公司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承揽施工劳务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忆百鑫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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