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2021年4月26日9时30分左右,在医药高新区天逸河畔1、2、5、6、9#楼工程施工时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8.1945万元人民币。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泰州市建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工程情况
天逸河畔1#、2#、5#、6#、9#楼及自来水泵房工程是由泰州宇和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规模27680.36平方米,位于医药高新区天虹路东侧、规划中鲍中路南侧。该段工程于2020年7月取得施工许可。
2020年6月,泰州宇和置业有限公司将天逸河畔小区(包括1#、2#、5#、6#、9#楼及自来水泵房)工程监理委托给泰州开源工程设计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20年6月,泰州宇和置业有限公司将天逸河畔1#、2#、5#、6#、9#楼施工发包给建平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0年7月,建平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1#、6#楼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共11819.21平方米)的瓦工劳务分包给羊某荣个人,双方签订《瓦工组施工合同(劳务)》,双方约定劳务承包款为综合单价包干。并约定由羊某荣负责瓦工作业人员的组织、工资等事项。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在工程1#楼北侧空地,为泥土路面,堆放有4垛砌块,每垛高约1.2米,砌块垛下方垫有方型钢管制作的托盘,钢管内穿有钢筋。其中有2垛砌块垒放一起,高约2.4米,西侧地面有散落的白色吊带(拟作吊运砌块用)、数块砌块。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26日上午9时10分左右,羊某荣和其雇佣的李某网(事故死者)至工程1#楼北侧空地,准备吊运砌块至地下室的相关作业。羊某荣使用对讲机指挥1号塔吊将吊钩移动到砌块上方约10米高度,期间李某网将吊带挂在垒放一起的2垛砌块的托盘钢管内的钢筋上,并将吊带上端挂上1号塔吊吊钩。9时30分左右,羊某荣在砌块东侧挖土作业,李某网在砌块西侧作业,突然羊某荣听到李某网一侧异响,随即羊某荣到砌块西侧,看到李某网趴倒在地,其胸口下压有砌块。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车辆将李某网送至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12时16分左右,李某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死亡原因
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中鉴定意见为:李某网符合胸部损伤死亡,不排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的可能。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1945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某网进行砌块起重吊运司索作业,在往塔吊吊钩上挂吊带时不慎跌倒,地面散落的砌块被压在其胸口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建平公司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的规定将承包的工程施工劳务违法分包给羊某荣个人;违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由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羊某荣从事起重吊运指挥作业;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在起重吊运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医药高新区天逸河畔1、2、5、6、9#楼及自来水泵房工程“4·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羊某荣,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从事起重吊运指挥作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朱某明,建平公司项目负责人,对未按规定在起重吊运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负有管理责任,对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从事起重吊运指挥作业失察。朱某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建平公司违法分包施工劳务,由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起重吊运指挥作业,在起重吊运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建平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