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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公告 兴检民公告〔2021〕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21年6月21日21时许,程桂生、顾桂红和张秋萍三人驾驶车辆,在兴化新张线公路沿线一带的树林,利用弹弓、钢珠、电筒等工具非法猎杀野生鸟类。经鉴定,所猎杀的野生鸟类属于“三有动物”,该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泰州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23-80261511 特此公告。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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