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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靖江某公司提交虚假承诺取得公司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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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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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通达餐饮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虚假承诺取得公司注销登记,情节严重,应予撤销登记。本局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关于撤销靖江市通达餐饮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决定》(靖行审撤登〔2021〕5号),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本局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靖行审撤登〔2021〕5号

关于撤销靖江市通达餐饮有限公司

注销登记的决定

当事人: 靖江市通达餐饮有限公司

住 所: 靖江市斜桥镇新港村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李雪琴

2021年5月20日,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局查询当事人靖江市通达餐饮有限公司状态,提供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靖人社察令字〔2021〕第6-006号)及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靖劳人仲案字〔2021〕第49号),与当事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供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内容矛盾。本局收到文书后,随即对当事人涉嫌虚假承诺问题组织调查。

2021年5月8日,当事人向靖江市行政审批局申请简易注销,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日,靖江市行政审批局审查后核准当事人的注销登记。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提交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企业郑重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所投资的子公司未清理完毕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但当事人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尚未履行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靖人社察令字〔2021〕第6-006号)确定的义务,即为朱祥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申报并足额缴纳2007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上述事实与当事人的承诺不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注销登记材料;从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靖人社察令字〔2021〕第6-006号)及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靖劳人仲案字〔2021〕第49号)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承诺取得公司注销登记,情节严重,应予撤销登记。本局于2021年6月9日通过靖江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靖行审撤听告〔202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决定撤销当事人2021年5月8日的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或靖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泰州医药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江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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