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 电力捕鱼违法行为的通告 (2021年)
为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电力捕鱼。凡使用电力捕鱼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市农业农村局或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局上缴电力捕鱼工具。违者一经查获,将严格依法处理。二、凡使用电力捕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市设定最低不少于一万五千元。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同时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征收渔业生物致死量0.5-3倍的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用于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渔业生态环境。三、严禁制造、销售电力捕鱼工具。凡制造、销售电力捕鱼工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制作和销售,一经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电力捕鱼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切实保障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市各级组织和广大干群要积极支持、全力配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妨碍公务、拒绝检查、屡教不改的人员,公安机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工作,与市有关部门上下联动、全力配合,市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利、交通等部门将进行联动执法,坚决打击电力捕鱼违法行为。六、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电力捕鱼及制造、销售电力捕鱼工具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一经查实并处罚到位,对举报人按处罚金额10%进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