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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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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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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市公安局姜堰分局高度重视,从自身职责出发,组织民警深入社区、旅馆、酒店、歌舞娱乐等场所,全面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项知识培训,并开展不定期抽查,督促行业业主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期间,累计检查旅馆业等营业性场所700余家次,督促业主全面落实接待未成年人报告登记制度,依法查办两起接纳未成年人不联系报告案件,相关场所被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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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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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在旅馆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做到“五必须”

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如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以及其他明显不合常理的可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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