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方式为自书和代书两种,均要求由遗嘱人或代书人书写。随着时代的变迁,打印技术的普及以及其便捷性,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早已习惯打印文书,很少再去手写大篇幅的文字。
民法典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和公民的需求,增设了打印遗嘱。但是,传统的手写遗嘱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查证其真实性。而打印遗嘱往往存在容易伪造且难以鉴定的缺陷。为确保完全实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来见证遗嘱全过程,并在每一页签字和注明日期。本案中的两个遗嘱见证人正是没有参与打印遗嘱的全程,导致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案中,外公和外孙本应相亲相爱,却因打印遗嘱的缺陷而对簿公堂,破坏了人间最珍贵的亲情。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为预防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倡导大家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运用好打印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