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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类管理事项解答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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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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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犬类管理,保障广大市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规定,现将犬类管理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Q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何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Q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何时起施行?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由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8月13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Q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饲养犬只需要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二,根据《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Q

养犬必须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个人或单位饲养犬只,应当到农业部门审批认可的预防接种单位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

Q

犬主未按规定履行动物疫病免疫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置违规犬只,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Q

姜堰区现有几个动物狂犬病社会化免疫点?

经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我区现有十九个动物狂犬病免疫点,分别是柳磊宠物医院、世嘉宠物医院、维特宠物诊所、康乐宠物诊所、医贝宠物诊所、艾贝儿宠物诊所6家社会免疫点以及各乡镇的13家兽医站免疫点。犬主可自行选择犬只狂犬病免疫点,接受狂犬病免疫、领取免疫牌证。

Q

群众发现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怎么办?

群众个人携犬在接种狂犬疫苗过程中,发现假冒及过期等不符合防疫标准的疫苗、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销售伪劣过期疫苗的,可以直接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2345热线举报。由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Q

携犬出户违规行为具体有哪些?如何处罚?

携犬出户不文明行为包括:1.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2.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3.乘坐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或者未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4.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宠物出户时,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Q

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如何处理?

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包括放任或驱使宠物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在公共楼道等部位饲养宠物导致他人恐慌等行为;放任或驱使宠物恐吓、伤害他人。以及其他违规养犬对他人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行为。

构成上述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处置。

Q

姜堰城区是否可以饲养大型宠物犬?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

泰政发〔2021〕1号《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大型、凶猛类宠物禁养区域的通告》,划定我区下列区域为大型、凶猛类宠物的禁养区域:新通扬河以南、328国道以北、溱湖大道(双登大道)以东、229省道以西所形成的区域以及东方巴黎城、太宇家具城、正脉家具广场所属区域。在上述区域内,个人不得饲养大型、凶猛类犬只。

Q

大型、凶猛类犬只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泰政发〔2021〕1号《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大型、凶猛类宠物禁养区域的通告》,泰州市大型、凶猛类犬只认定标准和目录如下:

(一)大型犬认定标准:1.大型犬是指体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犬只。2.大型犬的体高是指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体长是指从犬只的颈部到尾根的距离(不加头长和尾长)。

(二)凶猛类犬只目录:1.獒犬;2.圣伯纳犬;3.大丹犬;4.大白熊犬;5.寻血猎犬;6.灵缇;7.秋田犬;8.纽芬兰犬;9.比利猎犬;10.法国狼犬;11.阿富汗猎犬;12.可蒙犬;13.阿根廷犬;14.爱尔兰猎狼犬;15.土佐犬;16.兰西尔犬;17.德国牧羊犬;18.大蓝加斯科涅猎犬;19.大加斯科圣通日犬;20.埃什特雷拉山地犬;21.捷克福斯克犬;22.苏俄牧羊犬;23.多伯曼犬;24.拿波里獒犬;25.马雷马牧羊犬;26.大髯犬;27.斗牛獒犬;28.斯皮诺犬;29.英国古代牧羊犬;30.罗德西亚背脊犬;31.拳师犬;32.威玛犬;33.比利牛斯獒犬;34.苏格兰牧羊犬;35.藏獒。除了以上35种犬只之外,还包括其它烈性犬。其它大型、凶猛类宠物认定标准和目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Q

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犬只,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大型、凶猛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宠物。

Q

本人家里饲养了宠物犬,请问有哪些具体注意事项?

一是定期到农业部门对宠物进行免疫,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域内饲养大型、凶猛、烈性类宠物犬;

二是出门溜犬要使用牵引绳牵引,牵引绳不得长于1.5米,不应让未成年人牵引宠物犬,宠物粪便及时清理。请勿将宠物带入人员集中区和公共场所;

三是坚持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因饲养宠物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不得随便遗弃犬只、丢弃犬尸,营造文明养犬、自得其乐、互不侵扰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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