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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俊,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128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靖江市**路**号**幢**室。被告人孙*俊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流氓罪、盗窃罪,于1988年7月被靖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1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0月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5月10日减刑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02年12月2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5月27日、2014年3月31日、2014年7月21日分别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十五日。被告人孙*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孙*俊在靖江市三江路啤*圈酒吧,酒后无故殴打钱某某,后又采用拳击、推搡等方式,对前来理论、拉劝的薛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顾某某、曹某某等人实施殴打,致薛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薛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5日至15日拘留+500元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3年以下有期徒刑+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判刑少挣的工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各种经济赔偿+因判刑少挣的工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费+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民事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影响子女上学、参军、就业+心情沮丧郁闷+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忧+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损失+影响出狱后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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