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法院对被告人葛某某袭警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靖江法院判处的靖江市首例袭警罪案件。靖江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2日17时许,靖江市公安局民警朱某某、丁某带领辅警在我市某小区售楼处附近,对刑拘在逃的被告人葛某某实施抓捕。期间,葛某某在民警多次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妄称抓捕民警系假警察,煽动围观群众阻碍抓捕,并且采取脚踹民警腹部、手掏裆部等方式抗拒抓捕,致使两名抓捕民警腹部、会阴处等部位损伤。靖江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况,最终判决葛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增设了袭警罪罪名,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加大了对袭警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也意味着袭警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犯罪成本。
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执法权威不容挑衅。本案的判决对袭警犯罪敲响警钟,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每一个公民都应积极配合,切莫实施袭警行为,否则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