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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该!一对夫妻在周庄干这勾当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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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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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获刑。

江苏泰州的顾某和储某是一对夫妻,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经顾某提议,两人租用兴化市周庄镇附近厂房作为加工点,并将院内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拓宽,用于清洗电池分解物及排放废水。

在未取得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顾某先后四次从电池公司购买11.52吨降级品碳性干电池,在加工点从事电池粉碎加工并分类售卖,非法获利约1万元。

在电池粉碎加工过程中,顾某夫妇两人利用水塘里的水冲洗粉碎后的电池分解物,废水经水槽流入水塘内。经鉴定,该水塘废水中总锌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000多倍。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该行为属于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害物质。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明知粉碎分解电池的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仍然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锌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338条之规定,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及生态修复等情节,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某、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顾某被当庭执行逮捕。

“我国刑法对违法排放污染物、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还需承担相应的生态资源修复责任。”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顾雪红表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每一位公民都应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把保护环境视为己任,切不可因一时贪念破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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