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梅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靖江市**镇**村**圩**号。被告人梅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4月2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21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梅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在本市**镇**村**埭**号周某某家门前附近,因周某某不允许其停车而发生争执。期间,周某某持水果筐盖砸击被告人梅某某妻子侯某某头部,被告人梅某某见状,脚踹周某某腹部,致周某某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梅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1900元,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谅解。
......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