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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车靖江这两家人大打出手,一人被踹倒在地肋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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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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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车发生纠纷,

双方管不住“口”,管不住“手”

本着不给对方一点教训怎显我“英雄本色”?

结果却让自己“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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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中国检查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靖江一男子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

致他人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涉嫌故意伤害罪,

被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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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梅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靖江市**镇**村**圩**号。被告人梅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4月2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21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梅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在本市**镇**村**埭**号周某某家门前附近,因周某某不允许其停车而发生争执。期间,周某某持水果筐盖砸击被告人梅某某妻子侯某某头部,被告人梅某某见状,脚踹周某某腹部,致周某某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梅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1900元,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谅解。

......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停车难”的确是一个突出问题,

但是因为停车这样的一件小事,

与素不相识的人大打出手,

却是得不偿失。

拳头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

因逞强好胜而大打出手,

终会是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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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与正文无关


在此,

小编友情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遇到事情一定要冷静,

不能逞一时之快,

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打架斗殴,

将付出法律的代价。

真遇到了自己解决不了的纠纷时,

可以拨打110

让警察蜀黍帮你调解

用合理的方法去处理问题。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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