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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了!男子持刀威胁强行带走一女子,并与她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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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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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

一男子徐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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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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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02刑初3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0年12月10日生,住涟水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刑一刑诉﹝2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9日12时左右,被告人徐某驾驶苏H×××××号汽车至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村XX号被害人葛某租住处,趁葛某一人在家之机,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葛某带至苏H×××××号汽车内解决二人情感纠纷,后又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葛某带至江苏省靖江市、浙江省嘉兴市等地,期间先后二次与被害人葛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10月11日14时许,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被害人葛某趁被告人徐某去银行之际,从苏H×××××号汽车内逃走并向路人借手机向家人求救。
被告人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葛某的陈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以及涉案的水果刀、钳剪照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
1.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2.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且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于一般的非法拘禁犯罪。
3.被告人徐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徐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持凶器非法拘禁他人长达48小时,从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来看,不宜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止。先行刑事拘留的三十日已折抵刑期三十日,先行监视居住的二十三日已折抵刑期十二日。)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钳剪,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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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后小编想说:

世上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矛盾
只要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谈肯定能摊开
一时的冲动留下的必然是终身的悔恨

人生没后悔药

做事之前要三思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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