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工作十分重视。根据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规定,成员单位的职责中多数都有制定相关标准的内容。例如,应急管理部负责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在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公约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就明确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或条例,以保证本公约各项规定的实施;依此“制定的法律或条例可规定通过技术标准”等适当方法以保证其具体实施。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里讲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标准化法的规定。2017年修订后的《标准化法》第10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化法同时还规定,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手段不断完善和进步。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可以采用更先进、更安全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工艺方法,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使用,也可能产生新的安全问题。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制定新的标准或对原有的标准进行修订,以适应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标准化法对标准的修订和废止工作提出了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上述改革方案要求,2017年修订后的标准化法对标准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上述标准分类和执行要求是针对一般情况作出的规定。考虑到一些领域的标准比较特殊,历史上形成的标准管理模式需要沿用,《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修改后的标准化法作了衔接性规定。比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2017年修订后的《标准化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的“国务院决定”就是指《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等决定。
目前,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3500项左右,其中行业标准有2500项左右,这些行业标准对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还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应当说,在安全生产标准模式管理等方面,修订后的标准化法与本法作了较好的衔接,也就是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暂时按照现有模式进行管理。本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以上情况,这一规定符合《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修订后的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