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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李平同志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泰州市姜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李平同志代理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泰州市姜堰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任命:钱峻同志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免去:王伯华同志的泰州市姜堰区审计局局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泰州市姜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卢爱华同志辞去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并报泰州市姜堰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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