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未经综合判断,对企业存在集中登记地作为注册地址、以自有或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地址等理由拒绝开户。
2.不得仅以办公场所较为简单、雇佣人员较少等理由拒绝小微企业开户。
3.不得将法定代表人必须至网点亲见亲签作为企业开户条件。
4.不得将已经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作为初创企业开户条件。
5.不得将存入大额存款、达到一定经营规模或绑定销售相关产品及服务等作为企业开户附加条件。
6.不得要求初创或小微企业提供与存续时间长或大型企业相同的经营情况资料。
7.不得未经区分个人客户风险程度,一刀切要求出示辅助身份证明资料。
8.不得未经综合判断,简单以个人户籍所在地为异地、无固定住所、流动就业、待业等理由拒绝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