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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靖江某公司内, 一男子因违反操作流程,疏于观察, 加速倒车致一人死亡,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移送审查起诉。
起诉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8********,汉族,初中文化,江苏**钢铁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江阴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7月23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2021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江苏**钢铁有限公司废钢科东料场驾驶装载机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疏于观察,在未能确认车辆后方无人的情况下加速倒车,将在装载机后方行走的徐某某撞倒在地,碾压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碾压致胸、腹、盆腔脏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金某某所在单位江苏**钢铁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达成协议,并赔偿人民币计14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2017年11月,灵武一男子张某某倒车卸煤因对车后情况疏于观察,将他人碾轧身亡。2017年12月21日,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装载机司机张某某批捕。 2019年11月28日,广州从化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生事故,一辆大型铲车(装载机)往后倒车的速度过快且铲车司机疏于观察,致一路过的工人被车子撞倒碾压身亡。 2020年11月6日,南康一男子陈某某在公司材料场内驾驶铲车作业时,疏忽大意,未仔细观察铲车两侧及后方情况即加油门倒车,将经过该处的公司技术员朱某某撞到后碾压,致朱某某当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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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保障后,先鸣笛,后起步。 制动气压表读数须达到规定值方可起步。 起步时不得突然加速,应平稳起步。
行驶前取下前后车体安全联接杆,并妥善保管。 在坡道上行驶时,应使拖启动操纵杆处于接通位置,拖启动必须是正向行驶。 改变行驶方向及变换驱动操纵杆必须在车停后进行。 运载物料时,应保持动臂下铰点离地面400mm以上,不得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运送物料。
发动机的水温及润滑油温度达到规定值时方可进行全负荷作业,当水温、油温超过90℃时方可作业,否则会损坏发动机。 禁止在前后车体形成角度时铲装货物。取货前,应使前后车体形成直线,对正并靠近货堆,同时使铲斗平等接触地面,然后取货。 不准边行驶边起升铲斗。 铲斗铲装货物应均衡,不准铲斗偏重装载货物。 铲车是用来进行装载及短途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禁止用铲斗进行挖掘作业。 驾驶员离车前,应将铲斗放在地面,禁止在铲斗悬空时驾驶员离车。 起升的铲斗下面严禁站人或进行检修作业,若必须在铲斗起升时检修车辆,应对铲斗采取支撑措施,并保证牢固可靠。 禁止用铲斗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在架空管线下面作业,铲斗起升时应注意不要碰到上方的障碍物。犄高压输电线路下面作业时,铲斗还应与输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在为载重汽车倾卸物料,铲斗前翻时不得刮碰车辆,卸载动作要缓和。在卸车作业时,应注意铲斗不要刮碰车厢。在推运或刮平作业中,应随时观察运行情况,发现车辆前进受阻,应审慎操作,不得强行前进。 停车后应将换向操纵杆放到中央位置,将前后车体安全联接杆安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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