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48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靖江市某泵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靖江市生祠镇。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洗钱罪,于2021年9月29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明知毛某某(已判决)给其的现金系受贿所得情况下,仍先后7次按照毛某某的要求将相关现金共计人民币20.96万元先存至被告人叶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再转账至毛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以及支付宝、微信账号,帮助掩饰、隐瞒资金来源,从中得款人民币400元。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接民警电话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1年10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转账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