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遛狗牵绳 本应成为自觉 可有人却一再违反规定 最终被依法处罚 11月27日下午 泰兴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民警 在辖区永丰路上巡逻执勤时 在一店门前发现有只狗 经询问为店主刘某饲养 但由于未采取相关措施对狗约束 犬只处于不可控状态 民警当场向刘某指出问题 进行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 并责令其改正
12月9日16时许 该所民警在永丰路巡逻过程中 再次发现刘某对其饲养的犬只放任不管 任其在路上东跑西窜 并不时朝路人吼叫 严重影响周边群众安全 民警当即将刘某传唤至派出所
通过相关调查走访等工作 12月10日 刘某因违反《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 第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被公安机关依法罚款70元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大型、凶猛类宠物的认定标准和禁养区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三)乘坐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或者未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宠物出户时,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宠物。可爱的宠物带给我们快乐的同时,由于部分饲养者的疏忽和不文明行为,随之而来的扰民、伤人、污染环境等问题也带来很多困扰。那应该怎么做呢?泰宝凤娃今天跟您说说“文明养宠”……
[wxv=56.25]MzI5NDM5MjM1MQ==||2247568610||wxv_2180124547251798023[/wxv] 办证登记有档案
定期疫苗不嫌烦 遛狗定要选时间 上下班高峰要避免 遛狗牵绳不撒欢 清理便便不能慢 人群密集要远离 文明养宠保安全 文明养宠人人有责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为了创建优美环境 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避免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希望各位养宠朋友们 能够自觉增强文明养宠意识 少一些随意、多一份规范 少一些自我、多一份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