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对泰兴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八条第二款内容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一楼场地使用权,出卖人有权指定给一楼业主使用……”。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6月开始销售商品房一楼共计50户。当事人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均约定有以上内容。据查,该条款所指的一楼场地为其所在楼南侧的场地,在规划上属于公共绿地。
开发商无权将公共绿地指定给一楼业主使用,开发商隐瞒这一重要事实与业主签订合同,签订的购房合同构成欺诈。销售人员称一楼业主可享有院子专有使用权,对部分购房者的购房需求产生了误导性宣传。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收到多起群众关于房地产开发商在宣传、销售、合同等方面的投诉举报。该房地产企业被发现的合同欺诈及虚假宣传的问题在泰州地区具有代表性及共性。本次针对该企业的处罚力度较大,对后续开展的房地产专项整治行动也产生较大的威慑性,进一步规范了房产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消费者的后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