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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在一次行业聚会上相识,并互相添加了对方的微信。然而,因为生意上的竞争,张某和李某产生了矛盾。心有不忿的张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大段文字,称李某用了假名字,是整过容的犯罪分子,还配有侮辱性表情及李某的照片。李某要求张某删除相关内容,结果张某不但拒绝了要求,并在自己个人的微信公众号上再次发布上述内容。因张某发布的侮辱诽谤内容在双方朋友中引起议论和传播,李某产生了失眠、焦虑症状并多次至医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断为焦虑障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选择了报警,并至公证处对相关微信内容进行公证。准备好相关证据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在朋友圈和公众号的内容只是发了玩玩,而且传播范围并不广,看到的人不多,原告是“自寻烦恼”。
法院审理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张某在朋友圈和公众号发布不实信息并配有李某照片、侮辱诽谤信息,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令张某立即删除微信朋友圈和公众号中涉及李某的诽谤、侮辱的内容及图片,并发布对李某的致歉声明,同时赔偿李某各项损失5000余元。
法官提醒
在社交活动信息化时代,一些吸引眼球的“负面”内容非常容易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迅速传播,这也使得个人名誉侵权范围不断扩大。每一位遵纪守法的公民均应当规范个人言行举止,不能把微信群、朋友圈当作“自留地”甚至是“法外之地”,随心所欲发表内容,更不能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捏造、歪曲事实,否则极易引发纠纷,甚至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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