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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一商店取名“盒马生鲜”,被“盒马鲜生”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1月17日,南都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赔偿原告2.5万元。据判决书显示,该案被告原名泰兴市盒马生鲜店,成立于2020年3月8日,于2021年8月16日更名,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2021年7月23日,取证人员通过“公证云”应用程序中的“手机拍照”、“手机录像”功能分别拍照录像,取得照片文件2个、录像文件2个。同年8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附照片打印件一页及光盘一个。照片及光盘内的视频显示,取证人员至位于泰兴市,门头为“盒马海鲜”的店铺,店内悬挂营业执照名称为“泰兴市盒马生鲜店”,购买了生鲜产品,并使用手机扫码支付了18.8元,账单详情页显示“盒马生鲜”字样。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盒马公司)认为,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经营国内知名“盒马鲜生”多家大型连锁生鲜超市,是“盒马”“盒马鲜生”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未经原告授权许可,被告擅自在其名称中使用“盒马”“盒马生鲜”字样,并在业务经营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将“盒马”用作商标使用,以及被告使用了原告特有“门头”,标有“盒马”“盒马海鲜”,向被告支付的手机支付凭证也使用了“盒马”“盒马生鲜”。盒马公司称,“盒马”一词为臆造词,具有显著的独特性。被告的行为足以使公众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盒马公司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商标,以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店铺门头突出标注“盒马海鲜”字样,收款界面使用“盒马生鲜”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中的“盒马”在文字组成、读音完全一样,同时使用在上述商标经核准使用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近似。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原名“泰兴市盒马生鲜店”,其名称中使用的“盒马”字样与案涉商标相同或部分相同,容易导致一般公众混淆其服务的具体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享有的第22875582号“盒马”、第18108497号“盒马鲜生”、第16702258A号“盒马”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合计人民币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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