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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则起诉书 引起了小编注意。
因为建房问题两家人产生纠纷, 为阻止施工,
一女子最后竟驾车冲向对方 致多人受伤, 最终该女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起诉。
2020年6月初,被告人韩*秋父母及姐姐韩某丙与陈某某家因建房问题产生纠纷,后在有关部门协调下达成初步协议。同年6月6日,被告人韩*秋与韩某丙得知陈某某家当天准备施工后,于当日7时左右驾车至靖江市马桥镇*师村*家埭家中,后为阻止对方施工,韩某丙骑行电动车上前阻工,被韩某乙等人制止。被告人韩*秋见状心生不满,遂驾车上前欲阻工。陈某某、韩某乙、何某某、韩某甲至被告人韩*秋车前阻拦,被告人韩*秋驾车向前冲撞,致韩某甲、陈某某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右胫、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韩某甲、韩某乙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韩*秋通过他人赔偿陈某某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韩*秋,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77********,*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本市**花苑**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本市**新村**幢**室。被告人韩*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2021年10月15日,分别经靖江市公安局、本院决定,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韩*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韩某甲、韩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邻里之间的纠纷说大不大, 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 可说小也不小,, 关乎文明与法律的界限, 关系个人权利与自由的边界。
在修建房屋过程中, 不可避免会出现很多邻里问题。 小编友情提醒: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 大家既要守文明、讲素质, 也要具备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 冲动行事往往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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