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61967********,汉族,大学文化,靖江市**局**科科长,住靖江市**街**号。被告人方某甲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方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7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6月份至2019年4月,被告人方某甲担任靖江市**局**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刘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等人所送财物,价值计人民币43060元。分述如下:
1.2012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靖江市**外语培训中心举办者刘某某为请其在该培训中心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给予关照所送面额人民币500元的超市购物卡1张。
2.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靖江市*甲教育培训中心举办者吴某某为感谢其在该培训中心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的关照所送价值人民币1240元的中华牌软盒香烟2条。
3.2013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方某甲在其办公室内,先后2次非法收受靖江市**技术学校举办者周某某为感谢其在该校学生学籍管理、申报学费补助等方面的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由该校教导科主任陶某某经手所送面额计人民币6000元的超市购物卡6张。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陶某某经手所送面额计人民币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3张。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陶某某经手所送面额计人民币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3张。
4.2017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方某甲先后3次非法收受靖江市*乙教育培训中心举办者张某某为感谢其在对该培训中心检查、该培训中心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的关照所送面额计人民币6000元的烟酒提货单3张。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本市一饭店,非法收受张某某所送面额人民币2000元的烟酒提货单1张。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本市一饭店,非法收受张某某所送面额人民币2000元的烟酒提货单1张。
(3)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本市和盛饭店,非法收受张某某所送面额人民币2000元的烟酒提货单1张。
5.2018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方某甲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近,先后2次非法收受靖江市**实验幼儿园举办者叶某某为感谢其在该幼儿园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的关照并请其继续关照所送价值计人民币2840元的五粮液酒2瓶、中华牌软盒香烟2条。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近,非法收受叶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五粮液酒2瓶。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近,非法收受叶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1240元的中华牌软盒香烟2条。
6.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靖江市**局北侧江阳路边,非法收受毛某某为感谢其在靖江市**幼儿园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的关照所送价值计人民币4840元的飞天茅台酒2瓶、中华牌软盒香烟2条。
7.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本市德诚广场附近,非法收受靖江市*丙教育培训中心举办者季某甲为感谢其在该培训中心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的关照所送价值人民币1240元的中华牌软盒香烟2条。
8.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靖江市*甲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为请其在该公司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给予关照所送价值人民币1240元的中华牌软盒香烟2条。
9.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靖江市*甲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股东印某某为请其在该公司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给予关照所送价值人民币1240元的香烟提货单1张。
10.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本市吴记家常菜馆附近,非法收受高某某为请其在靖江市*乙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给予关照所送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中华牌细支软盒香烟2条。
1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本市新天地滨江花园小区附近,非法收受靖江市*丙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为请其在该公司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给予关照所送面额计人民币3000元的烟酒提货单2张。
1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本市**局门口,非法收受戴某甲为请其在靖江市*乙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给予关照所送价值计人民币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4张。
13.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靖江市*丙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乙为请其在该公司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给予关照所送面额人民币3000元的烟酒提货单1张。
14.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本市东兴街,非法收受靖江市*丁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为请其在该公司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给予关照所送面额计人民币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张。
15.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本市泰和国际城附近,非法收受戴某乙为感谢其在靖江市**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的关照所送价值人民币2940元的烟酒提货单1张。
16.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靖江市*戊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为请其在该公司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给予关照所送人民币1000元。
17.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靖江市*丙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方某某为感谢其在该公司办理办学许可证过程中的关照等所送价值人民币2480元的香烟提货单1张。
被告人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靖江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被告人方某甲退出的人民币37640元及烟酒提货单兑现款人民币5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监察委员会提取的相关任职文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烟酒提货单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鸣飞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