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根据泰州市场监管局交办的线索,兴化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兴化市玉池酒坊进行检查,查获该酒坊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兴化市一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情况通报及相关信息,同时视频下方标有“千垛纯粮酒 您身边的好酒”广告用语。当事人利用疫情宣传白酒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禁止性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于1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罚款5000元。当事人现已将涉案视频删除,同意接受处罚,并保证在以后经营活动中自觉守法经营。
典型意义
当事人利用时下兴起的短视频,在目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在通报社会疫情情况的页面,插播广告,容易对消费者形成误导,似乎当事人制作的酒与疫情防控有关联,达到扩大自己产品社会影响和赢得口碑的宣传目的。兴化市市场监管局稽查队伍迅速出击,重拳打击违法广告行为,有力地保障了疫情防控局面的稳定和消费者、市场经营者的利益,达到了“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治理效果。
典型案例2:靖江李磊餐饮店涉嫌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牛肉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1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内有3箱冷冻预包装牛肉,没有标签。后查明,当事人从无锡天蓬食品城一小摊贩手中购进上述冷冻预包装牛肉,由于该摊贩没有相关手续,当事人未了解该摊贩的个人情况,未有相关票据,且购进的预包装牛肉上无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属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3箱冷冻预包装牛肉;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对辖区内的牛肉汤馆等容易出现进口食品的店铺严格执法,此次检查也是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将疫情防控作为中心工作,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典型案例3:海陵区2家锅圈食汇®火锅食材超市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与标签内容不符的牛羊肉卷产品案
案情简介
近期,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多家锅圈食汇®火锅食材超市销售牛羊肉卷产品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海陵区锅圈食汇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李某)和海陵区锅圈食汇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吴某磊)存在销售标签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商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牛羊肉卷产品。经查,上述2家锅圈食汇®火锅食材超市销售的盒装(散装)牛羊肉卷产品,系其从总部采购整板预包装产品后自行切片装盒张贴标签而成,涉案当事人在制作盒装产品标签时,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和生产商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海陵区锅圈食汇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李某)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74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罚没合计80000元。给予海陵区锅圈食汇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吴某磊)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93459.36元;2.没收违法所得6540.64元,罚没合计100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保质期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该类案件涉案的肉制品类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容易大量滋生细菌,致使蛋白质腐败变质产生毒素,消费者一旦食用,极易造成感染性的肠道疾病等健康安全问题。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真实、规范,使消费者容易识别。食品标签不仅是事关食品安全的重要事项,也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重要考量指标,不实的标签信息,直接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